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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与用工管理的冲突与协调

发布时间:2015-08-11 20:17:57  来源:  作者: 查看:

 女职工权益保护与用工管理的冲突与协调

 

主  办:上海市中小企业人才 交流服务中心

时  间:2015年8月18日(周二)13:30——16:00

地  点:大木桥路108号1楼 (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大楼)

讲  师:李华平律师 

【研讨背景】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有着特殊保护规定。企业在劳动用工中,如何协调女职工管理与权益保护的矛盾与冲突?怎样才能做到既不侵害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又能确保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主办方特邀请沪上知名劳动法专家李华平律师从实务操作角度作专题培训,通过以案释法、以法释惑的讲授方式,帮助参会企业识别女职工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的常见误区,掌握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平衡术。

【参会对象】
  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人事主管/专员、行政经理等领导及专业人士。

【培训费用】

880元/人  

 

垂询电话:64186546       传真:64229015      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地址:大木桥路108号 303室     邮箱:zhou_rczx@189.cn

参会回执

我单位确定参加2015____月____日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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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研讨提纲】

1、企业在招录用职工过程中,如何避免出现就业歧视的问题?

2、女职工在应聘中隐瞒已婚事实,企业能否以欺诈为由主张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3、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或在试用期内怀孕,企业能否将其纳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求的范畴?

4、女职工一旦怀孕后,持续请“病假”,企业该如何处理?

5、女职工未婚先孕、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企业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6、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企业能否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

7、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企业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8、女职工申请请产前假、哺乳假,企业能否拒绝同意?

9、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突击怀孕,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后致使其工作年限超10年,单位是否需要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女职工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11、女职工在本单位已享用过一次婚假,其再婚是否还享有婚假?

12、女职工休婚假期间,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

13、女职工产检假、产假、流产假、晚育假等假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14、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企业是否要补足?

15、女职工休产假的,当年度的年度奖金如何发放?

16、女职工在“三期”内严重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企业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

17、女职工在“三期”内,企业对其工作时间应作哪些调整?

18、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要遵循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

19、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定顺延情形,企业应如何处理?

20、企业关、停、并、转中“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21、女职工劳动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及企业应对策略分析

22、女职工解雇纠纷案例分析与互动

【讲师介绍】

李华平律师:

        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培训师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大纵横商学院特聘讲师

《劳动报》劳权周刊点评专家

《上海法治报》特邀劳动法专栏律师

徐汇区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徐汇区总工会“六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李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规章制度制定、保密与竞业限制、企业改制人员分流方案设计、集体协商谈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与诊断等专业劳动法律服务;主讲劳动法律培训专题讲座300余场,受众3万余人次;发表劳动法案例文章60余篇;多次接受新华社、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法制天地频道、香港卫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劳动报、文汇报、东方早报、上海法治报、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采访;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和HR专项顾问。

报名电话: 64226622        (上海市创优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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