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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4 21:40:13  来源:  作者: 查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赋予的法定职能,承担处理消费投诉、宣传消费知识、开展社会监督等职能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1、综合管理(管理岗位)1名

  2、消费指导(管理岗位)1名

  3、法律理论研究(管理岗位)1名

  4、新闻宣传(专技岗位)1名

  5、消费监督(专技岗位)2名

  二、岗位说明及任职条件

  (一)综合管理

  1、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计划和总结、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相关发文的审核、印制、分发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务等工作。

  2、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中文、法律、法学等相关专业;(3)熟悉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4)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5)熟悉新媒体、微信、H5、短视频等制作;(6)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二)消费指导

  1、工作职责:负责对消费新动向进行分析,组织对商品和服务开展比较试验,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形成报告。

  2、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经济学、统计学等相关专业;(3)熟悉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4)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5)熟悉新媒体、微信、H5、短视频等制作;(6)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三)法律理论研究

  1、工作职责: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对外发文、发布信息等法律审查,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研究等。

  2、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法律、法学等相关专业;(3)熟悉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4)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5)熟悉新媒体、微信、H5、短视频等制作;(6)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四)新闻宣传

  1、工作职责:负责与新闻媒介的日常联络工作,新闻通气会的实施,消费维权新闻策划,重大消费舆情的分析与处置以及对外信息发布与管理工作。

  2、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新闻、传播等相关专业;(3)熟悉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4)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5)熟悉新媒体、微信、H5、短视频等制作;(6)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五)消费监督

  1、工作职责:负责根据市场和消费投诉热点,选定行业开展消费调查,整理、统计、分析行业调查的结果,编写调查报告,提出政策建议等。

  2、任职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及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法律、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3)熟悉消费维权相关法律法规;(4)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团队意识;(5)熟悉新媒体、微信、H5、短视频等制作;(6)1991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应聘上述所有岗位的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3日。

  三、招聘对象

  符合上述任职条件,同时已参加过2021年4月17日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集中笔试,达到全市平均成绩(104.1分),且未被其他事业单位录用。

  四、招聘办法

  1、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

  2、报名办法:

  本次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发送邮件至邮箱:scc12315@163.com。邮件主题:应聘岗位 应聘者姓名。附件1《公开招聘报名表》(必须按报名表模板填写,word版本,并文件重命名为“应聘岗位 应聘者姓名”)、附件2《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笔试成绩证明等证明材料,生成一个pdf/word文件。注:笔试成绩证明材料中,除分数信息外,还须提供考生注册编号、考生身份证号)。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报名表或者个人简历等,且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报名材料,视作无效报名。

  注意事项: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对照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专业要求选报岗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应对本人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不实,将取消录用资格。

  3、资格审查:

  根据考生提供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笔试成绩进行核验。在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1:5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

  面试当天参加面试人员须递交所有证书的原件以供查验。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5、体检:

  按照笔试、面试成绩4:6比例计算,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环节。如有人放弃录用或体检不合格的,本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按总成绩排序顺延增补其他体检人选。

  6、考察:

  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诚信记录和学习工作经历等。

  7、拟录用人员公示: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等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上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公示如有异议,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五、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招聘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内录用,具体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疫情防控要求

  根据目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保障考试安全顺利,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生一般应于考前14天前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注册申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相关手机APP完成),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自主健康监测。报考人员参加考试时应自备口罩,按要求出示“随申码”绿码,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结合疫情防控形势,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将在面试过程中提出具体防控要求,报考人员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凡不实承诺、隐瞒病史、旅行史、接触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联系方式

  政策、考务咨询:64220000-1813分机

  监督电话:64220000-1830分机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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